必须符合《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必须符合《长株潭生态绿心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办法》《长株潭生态绿心核心保护区建设项目正面清单》《长株潭生态绿心融合发展区建设项目负面清单》《长株潭生态绿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35 年)》等有关规定。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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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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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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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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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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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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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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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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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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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28
0731-82213026
必须符合《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必须符合《长株潭生态绿心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办法》《长株潭生态绿心核心保护区建设项目正面清单》《长株潭生态绿心融合发展区建设项目负面清单》《长株潭生态绿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35 年)》等有关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2窗口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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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绿心地区的保护条例、总体规划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1)按照绿心地区的保护条例、总体规划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1)按绿心地区的保护条例、总体规划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复审; (2)按照要求,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承办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委分管副主任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承办人员。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1)按绿心地区的保护条例、总体规划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复审; (2)按照要求,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承办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委分管副主任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承办人员。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示;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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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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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绿心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准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绿心融合发展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准入、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绿心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意见后审批发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情况开展检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就核心保护区、融合发展区的建设项目以及住宅建设,制定审批流程和时限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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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生态绿心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