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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时间备案

实施编码:11430000320581596K2431032046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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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时间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省广电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4801051,0731-84802559

    0731-84801051,0731-8480255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4801000

    0731-84801000

受理条件

1.地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将临时停播(传/机)请示逐级报送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操作单位一般应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3.申请材料中应包括:具体操作单位、申请事项原因、时间、涉及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与上下游各相关播出单位协调情况、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4.无线发射转播台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地方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发射功率在 50 瓦以上(不含)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30天(不含)以上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报至总局科技司批准;需临时停机30天(含)以内的,应提前2个以上工作日报至总局监管中心备案。 (2)地方发射台转播地方广播电视节目或转播中央节目发射功率在 50 瓦(含)以下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的,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报至省局安播中心备案。 (3)申请临时停机前,操作单位已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4)临时停机申报材料应说明临时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内容。 5.《临时停播备案表》填写完整、按要求加盖公章。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6;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初审

3个工作日

(1)按照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提出初审意见,交处负责人审核。

审核

3个工作日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已受理的申报资料及受理人经办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同意的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

审批

2个工作日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已经职能处室复审的申报资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职能处室。

办结

1个工作日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一条 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停播(传)时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省局向总局报送的备案表 查看结果样本

需要提交备案表的单位具体是哪些?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各类广播电视机构,在涉及到电视中心、广播中心、无线发射转播台、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光缆传输干线网、有线广播电视网、微波传输电路、IPTV集成播控平台、网络广播电视台的临时停播(传)时,都需要提交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