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将临时停播(传/机)请示逐级报送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操作单位一般应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3.申请材料中应包括:具体操作单位、申请事项原因、时间、涉及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与上下游各相关播出单位协调情况、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4.无线发射转播台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地方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发射功率在 50 瓦以上(不含)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30天(不含)以上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报至总局科技司批准;需临时停机30天(含)以内的,应提前2个以上工作日报至总局监管中心备案。 (2)地方发射台转播地方广播电视节目或转播中央节目发射功率在 50 瓦(含)以下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的,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报至省局安播中心备案。 (3)申请临时停机前,操作单位已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4)临时停机申报材料应说明临时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内容。 5.《临时停播备案表》填写完整、按要求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