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2.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3.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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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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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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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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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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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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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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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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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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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6621255
0735--6630001
1.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2.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3.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新城区嘉府路5号政务中心城管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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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小时 |
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 |
初审 |
1个小时 |
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规定程序和期限进行业务审查并分别作出处理,依法进行现场勘查。 |
审核 |
1个小时 |
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审查,提出许可意见。 |
审批 |
4个小时 |
对行政许可项事项进行最终审定,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
办结 |
4个小时 |
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许可证,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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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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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