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为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审核通过: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向省广播电视局提交审核的书面申请(省级广播电视机构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提交书面申请); 2.市州局或省级广播电视机构提交材料齐全; 3.申请使用频率的播出主体不存在违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 4.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1.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2.申请使用频率的播出主体存在违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如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存在擅自使用频率/频道、擅自变更技术参数和播出节目等情况; 3.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不能提供评估报告也未提供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