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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实施编码:11431126MB0U319636443203170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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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46-7223262

    0746-7223262
  • 监督投诉方式

    0746-7326813

    0746-7326813

受理条件

1、被查询档案的市场主体应当为档案查询机构所在的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 2、申请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登记档案,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关公函或者相关文书,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 第二十条 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工作生活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下列登记档案: (一)经营主体可以查询自身的登记档案;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各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等,可以查询其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三)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查询与其受委托事项相关的登记档案; (四)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可以查询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登记档案; (五)破产管理人可以查询其负责破产清算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有关档案查询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查询并说明理由。 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时出具的审核文件,仅限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办理涉及登记机关的案件时进行查阅。 第二十一条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宁远县九嶷中路28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信息中心办公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小时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办结

0个小时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查询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和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除外)。 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湘司发〔2021〕7号

第四条:律师同时凭下列证件及文书,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并可查询有关证据、信息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承诺书; (四)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案(事)由,承办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及联系方式,需收集、调取的证据、信息材料的内容或名称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律师事务所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获取证据、信息材料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收集、调取行为及保管、使用的法律责任。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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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查询资料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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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企业员工,请问查询需要提交什么手续?

你好!请出具企业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在查询登记本上登记,我就可以给你查好并打印给你。

请问查询需要多少时间?

你好!请在查询登记本上登记一下,我就帮你查好。

请问我如何查询外省企业的基本情况?

对不起,基本信息查询,是全省联网,外省企业查不到,但你可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