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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实施编码:114307000063982590300201400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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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常德市人社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6-7817358

    0736-781735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6-7893109或0736—12333

    0736-7893109或0736—12333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因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缴费不足15年且不再缴费的,完成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可提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含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一次性支付。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938号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408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初审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审核

1个小时

初审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办结

1个小时

支付金额与信息系统数据是否一致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查看原文

第三十三条: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查看原文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第187号 查看原文

: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 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 存额……。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查看原文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第2号 查看原文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第8号 查看原文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查看原文

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8〕第38号 查看原文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 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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