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石门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石门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拆除、监看管理人员备案

实施编码:11430726006434264E4431009012W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拆除、监看管理人员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石门县公安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6-5155984

    0736-5155984
  • 监督投诉方式

    0736-5155559

    0736-5155559

受理条件

符合省、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双宝路1号县政务中心(市民之家)一楼11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5个工作日

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备申请条件

审核

5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办结

7个工作日

按审批情况进行分组处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1年12月7日市政府令第118号)第十七条:“非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系统设计技术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场所、部位改变用途等确需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应当在拆除前三日向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责任主体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资料管理等制度;(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建立监看和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将监看和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送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三)定期检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系统全天有效运行,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四)设置专人值班监看,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对查阅、复制、调取信息资料的人员、时间、用途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十五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资料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储存,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拆除、监看管理人员备案申请表(样表) 查看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