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任一项或者多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二)在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可能造成影响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釆取的补救措施应当确保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能够正常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