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2号)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衡阳市城市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4-8969033
0734-8969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2号)
衡阳市蒸湘区西二环路13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2个小时 |
申请材料齐全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 |
办结 |
12个小时 |
申请材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