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从事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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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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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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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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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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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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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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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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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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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6-8365611
0746-8324226
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从事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北角永州市政务中心一楼B区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 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2个小时 |
资料齐全,合法合规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合法合规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合法合规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合法合规 |
办结 |
4个小时 |
资料齐全,合法合规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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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