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永州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永州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实施编码:11431100MB1520673Y30001160130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6-8365611

    0746-8365611
  • 监督投诉方式

    0746-8324226

    0746-8324226

受理条件

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从事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北角永州市政务中心一楼B区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小时

资料齐全,合法合规

初审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合法合规

审核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合法合规

审批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合法合规

办结

4个小时

资料齐全,合法合规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查看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