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予以办理情况:(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视为华侨。 不予办理情况:(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资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0735-3332845
0735-3312345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予以办理情况:(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视为华侨。 不予办理情况:(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资兴市阳安西路延伸段5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核准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查验申请材料。按法定条件、标准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补全等。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决定受理事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根据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4、对不受理的事项要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说明原因。 5、填写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1、对材料和初审意见复审。按照法定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2、提复审意见。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再做出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出具是否同意转报的复审意见。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审定申办材料。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签审批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对转报件签同意转报或不同意转报的审批意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10号 |
---|
全文 |
《湖南省归侨侨眷及华侨身份认定办法》湘外侨发〔2012〕第3号 |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 |
全文 |
《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 |
全文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湖南省华侨身份证明》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