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受理参保的单位及个人、转入地接收函。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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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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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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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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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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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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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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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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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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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4-6835026
0734-68350260734-6811928
0734-6811928在湖南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受理参保的单位及个人、转入地接收函。
衡阳县西渡镇中心南路2号劳动大厦五楼社会保险所505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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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小时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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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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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第66号 |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
《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第250号 |
全文 |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第70号 |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3号 |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第187号 |
全文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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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