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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

实施编码:1143022100619472384000133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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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渌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27689556

    0731-2768955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27618398

    0731-27618398

受理条件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湘渌大道与渌口大道交叉口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材料符合要求

办结

1个小时

办结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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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