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与原登记档案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收养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收养登记证。 (二)向申请人讲明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三)询问申请人当时办理登记的情况和现在的收养状况。 对于没有档案可查的,收养登记员要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问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并签名。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被询问人宣读,被询问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四)申请人参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填写《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附件10)。 (五)将申请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六)向出具查档证明的机关进行核查。 (七)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