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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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辰溪县医疗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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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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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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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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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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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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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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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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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45-5251650
0745-12345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
辰溪县辰阳镇育才路政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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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法定标准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法定标准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法定标准 |
拔付 |
2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法定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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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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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4号 |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018〕35号 |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 |
第二十条: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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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住院结算单(内部审批使用)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