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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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苏仙区新闻出版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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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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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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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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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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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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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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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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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8887123
0735—2990800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县路177号苏仙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37-39号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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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1)如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可即时受理,由窗口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回执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2)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登录网站进查看补正材料通知单所列明的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需补正的材料格式可在网站里下载。 (3)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
审核 |
2个小时 |
1.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拟签批是否准予许可意见。 |
审批 |
2个小时 |
1.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签批是否准予许可意见。 |
办结 |
1个小时 |
根据相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制作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件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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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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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