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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56X52000122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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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010

    0731-8221301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3、有3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17-D18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条例要求

初审

2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条例要求

审核

2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批

2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条例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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