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条件的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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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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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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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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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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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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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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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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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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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5215102
0737-522143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条件的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走马湖路198号南县行政审批局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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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8个小时 |
核实提交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
复审 |
8个小时 |
对窗口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 |
备案 |
8个小时 |
对于符合条件的、材料齐全的申请单位进行备案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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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57号)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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