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有关资料; 2、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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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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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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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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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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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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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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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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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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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4322099
0745-4231138
1、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有关资料; 2、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黔中大道与思源大道交汇处沅陵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沅陵分局7号窗口;
全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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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窗口查验申请材料(并在“怀化市公共信用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信用核查)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符合办理标准,作出确认决定 |
办结 |
1个小时 |
办结告知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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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57号)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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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