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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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沅陵县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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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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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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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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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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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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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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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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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4224370
0745-4226811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沅陵县县城黔中大道与思源路交汇处沅陵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水利局9-10号窗口
全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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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包括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人1名),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沅、舞流域或大型水库取水的,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试行)》办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4)经审查申请材料及实地核实,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5)取水工程竣工后,组织对其核验合格的,五日内对申请人颁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由取水申请人持有,副本由县水政水资源站备存。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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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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