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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首次许可

实施编码:11430000MB1599860M2000172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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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首次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690

    0731-8221369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九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核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3 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资料审查/现场核查

10个工作日

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要求进行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并对出具的核查意见负责。 (1)经办人审查 1)责任人:化妆品检查部门经办人员 2)职责:提出资料审查意见,对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制 订现场检查方案和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情况,对现场检查程序和现场检查记录进行审核,提出现场检查建议结论。 (2)复核 1)责任人:核查中心检查部门负责人 2)职责:对经办人员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确定核查过程符合有关程序规定,并提出复核意见。 (3)签发 1)责任人:核查中心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负责人 2)职责:对审查意见和复核意见进行审核,确认现场核查结论,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行政审核

3个工作日

(1)经办人审查与复核:经办人对申报资料和核查中心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和复核,出具审查意见。 (2)行政审核:对经办人员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许可决定

2个工作日

对核准人员出具的核准意见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署同意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不予许可,签署不同意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制证与送达

0个工作日

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证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对生成的证照信息进行核对,发放电子《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同意发证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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