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②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出口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购销合同/协议(复印件) ⑤出口野生植物为商品的,需提供相应的正式商品说明,非商品的提供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⑥出口《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活体、原料时,还应当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复印件) ⑦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