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3、具备开展听力诊断条件的二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新生儿听力检测机构 4、房屋和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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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卫生健康委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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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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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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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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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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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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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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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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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828630
0731-84822024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3、具备开展听力诊断条件的二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新生儿听力检测机构 4、房屋和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长沙市湘雅路30号省卫生健康委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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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确认申请。 |
初审 |
7个工作日 |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复审 |
5个工作日 |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委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建议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说明。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公告文件公告并在《湖南卫生信息网》发布;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将许可文件送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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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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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