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令第11号)第九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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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蒸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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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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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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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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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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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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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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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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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8827262
0734-12345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令第11号)第九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20号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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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资料真实有效 |
办结 |
5个工作日 |
资料真实有效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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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令第11号)第九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第三条:“健全申请审核机制。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众申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3号)第二条第三款:“统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程序,实施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单的三级受理审核机制”。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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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