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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320581596K10001320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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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4801013

    0731-8480101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单位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6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初审

3个工作日

1、按照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审核

3个工作日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已受理的申报资料及受理人经办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同意的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

审批

2个工作日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已经职能处室复审的申报资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传媒机构管理处。

办结

1个工作日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732号

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第42号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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