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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资源开发审核

实施编码:1143312375339741XM4431015076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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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资源开发审核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凤凰县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3-3221895

    0743-3221895
  • 监督投诉方式

    0743-12345(县政府服务热线) 0743-3221245(县纪委党风政府监督室) 0743-3225572(县行政审批局)

    0743-12345(县政府服务热线) 0743-3221245(县纪委党风政府监督室) 0743-3225572(县行政审批局)

受理条件

1、编制了开发利用方案 2、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凤凰县沱江镇二级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警队)办公大楼(乘6、7路公交车到县公安局站)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1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10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核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地质遗迹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核意见 查看结果样本

什么是地质遗迹?

答: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