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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无户口人员补登、恢复

实施编码:11430400006730290T443070906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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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人员补登、恢复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雁峰区公安雁峰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8266959

    0734-826695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8266976

    0734-8266976

受理条件

1.年满3周岁从未登记户口公民户口补登; 2.公民个人依法收养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补登; 3.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补登; 4.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补登; 5.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公民户口恢复; 6.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公民户口恢复; 7.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公民户口恢复; 8.长期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的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人员户口补登; 9.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公民户口恢复; 10.其他原因造成无户口的公民户口补登或恢复。 视以上不同情形而定。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蒸湘南路144号,雁峰区公安局人口大队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

初审

0个工作日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

审核

0个工作日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

审批

1个工作日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

办结

1个工作日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公发〔2016〕第18号

第二十六条:恢复户口登记,手续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在恢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补登,须报经户口补登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章 户口证件及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补登、恢复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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