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2、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3、已经取得《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的单位应自开展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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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凤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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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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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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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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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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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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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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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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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3-3221059
0743-12345(县政府服务热线) 0743-3221245(县纪委党风政府监督室) 0743-3225572(县行政审批局)
1、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2、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3、已经取得《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的单位应自开展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凤凰县沱江镇G354国道北侧县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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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一)岗位责任人:局市场管理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即时1个工作日 |
初审 |
4个工作日 |
(一)岗位责任人:局市场管理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即时1个工作日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一)岗位责任人:局市场管理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即时1个工作日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一)岗位责任人:局市场管理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即时1个工作日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一)岗位责任人:局市场管理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即时1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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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9〕第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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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第六章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9〕第62号 |
第二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 |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第六章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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