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了开发利用方案 2、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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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永顺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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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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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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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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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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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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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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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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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3-5231457(县自然资源局)、0743-5235480(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0743-5236192(县优化办), 0743-5229588(县政务服务中心)
1、编制了开发利用方案 2、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湖南省湘西州永顺县灵溪镇永顺大道99号永顺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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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规范、齐全、真实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资料规范、齐全、真实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资料规范、齐全、真实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资料规范、齐全、真实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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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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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核意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