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非药品生产企业首次申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咖啡因除外)用于生产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即可按照第十一条相应程序办理。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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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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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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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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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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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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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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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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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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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690
0731-8221234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非药品生产企业首次申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咖啡因除外)用于生产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即可按照第十一条相应程序办理。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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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资料审查 |
8个工作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经办人对技术审查意见、公示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并给出意见,报处领导审核; |
行政审核 |
2个工作日 |
1、对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汇总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上报分管局长审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汇总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审定 |
2个工作日 |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汇总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汇总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3、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上报国家总局的,由药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告知申请人; 2、对不同意的,由药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政务服务中心公告审批结果。 4、送达和领取方式: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单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政务中心,或者邮寄。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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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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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