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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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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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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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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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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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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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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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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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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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6-8361321
0746-8361101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湖南省永州市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丰大道潇湘科技创新中心政务大厅6、7号窗口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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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小时 |
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办结 |
5个小时 |
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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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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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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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