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将在本辖区二级(含)以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3.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除外(《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4.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除外(《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5.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除外(《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6.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除外(《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7.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除外(《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8.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除外(《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9.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10.《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内有医师本人正确的资格信息,并核验身份证信息,与二代身份证一致,若无或者错误则需要向注册地所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补录或勘误,至市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修改。

由医师先于全国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医师个人端)申请本人电子化注册账号,使用医师资格证编码激活账号,于账号的业务申请界面提交执业注册申请;医师拟执业医疗机构负责人通过医疗机构账号(医师审批端)进行审核,并打印表格,相应部位贴好照片,签字,盖医疗机构公章;申请人本人带好表格和近期两寸白底照片一张于拟执业机构所在辖区行政审批单位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