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将在本辖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护士;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3.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4.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5.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6.《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内有护士本人正确的执业信息,并核验身份证信息,与二代身份证一致,若无或者错误则需要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修改。

行政审批机关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时,不再收取体检报告,由护士本人及护士执业机构保证其符合执业健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