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修缮充分理由; 2、业主方修缮申请报告; 3、有文物专家组的论证意见; 4、修缮方案由具备文物保护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符合法律规定,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5、修缮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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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湘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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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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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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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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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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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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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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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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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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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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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5676 8135
0731-56768163 0731-56791068
1、有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修缮充分理由; 2、业主方修缮申请报告; 3、有文物专家组的论证意见; 4、修缮方案由具备文物保护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符合法律规定,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5、修缮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湖南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东山街道涟滨南路761号湘乡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H07综合受理窗口(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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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0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8个小时 |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审核 |
8个小时 |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办结 |
8个小时 |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