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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实施编码:1143040366399531X34431025006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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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雁峰区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8661646

    0734-866164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8120773

    0734-8120773

受理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府北528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3个小时

资料合法

审核

3个小时

资料合法

办结

2个小时

资料合法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7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查看结果样本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处置方案的备案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1、 备案申请表2、 处置方案3、 申请办理时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并盖有企业印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