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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

实施编码:11430200K28804911K30001641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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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石峰区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28354931

    0731-2835493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28685176

    0731-28685176

受理条件

1、申请活动内容必须符合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2、申请人必须清楚并遵守我国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3、申请项目必须有合理且充分项目来源。4、申请人必须承诺依据申请事项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5、申请人必须承诺自觉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管。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858号石峰区自然资源局三楼401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2个小时

真实

办结

12个小时

真实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关于同意XXX单位XXX等X人进入XXX自然保护区开展XXX调查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关于同意XXX单位XXX等X人进入XXX自然保护区开展XXX调查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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