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体为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已依法告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无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的,需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 3.申请听证的,已完成听证,有听证笔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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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华容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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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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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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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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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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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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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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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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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2929322
0730-12345/0730-2929513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体为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已依法告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无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的,需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 3.申请听证的,已完成听证,有听证笔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华容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楼17号窗口,在章华镇杏花村西路18号,可乘4、6路公交车在阳光政务站下车到达。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形式、资料齐全,上报开发利用股。不符合法定形式、资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资料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对资料初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上报股长。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回退行政审批办。股长依法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复核,核实审查意见及处置方案,上报分管局领导。不符合法定形式,回退行政审批办。分管局领导对开发利用股股长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签字同意,上报局长,不符合法定形式,回退行政审批办。局长对分管副局长提供的资料审核,签字同意,上报分管副县长。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行政审批办。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符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签同意决定。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告知办结,对资料进行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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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服务项目名称 | 服务机构性质 | 服务时限 | 服务时限说明 | 收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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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
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
个工作日 |
合同约定 |
政府采购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