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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实施编码:11431100MB1509271K3000115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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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国土咨询方式 0746-8335260

    国土咨询方式 0746-8335260
  •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方式0746-8373233 0746-8373516

    监督方式0746-8373233 0746-8373516

受理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北角)一楼B区综合受理窗口1-4号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审核

3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数据正确。符合办理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条件,缴纳相关费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批

1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依法依规,符合办理条件。

办结

1个工作日

领导已签发。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文/不予许可决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批复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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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类面积汇总表

数据容易填写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