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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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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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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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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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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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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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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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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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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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咨询方式 0746-8335260
监督方式0746-8373233 0746-837351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北角)一楼B区综合受理窗口1-4号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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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数据正确。符合办理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条件,缴纳相关费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审批程序依法依规,符合办理条件。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领导已签发。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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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