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二)共有性质变更的;(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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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祁东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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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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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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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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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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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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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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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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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6325306
0734-63253060734-7858291
0734-785829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二)共有性质变更的;(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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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大道103号,祁东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证大厅受理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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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核 |
1个小时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批 |
1个小时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小时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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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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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民法典》第45号主席令 查看原文 |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查看原文 |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