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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自用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认定标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备案

实施编码:12431127448032836M4431017049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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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自用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认定标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蓝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0746-2224558

    咨询电话:0746-2224558
  •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电话:0746-2225636

    监督电话:0746-2225636

受理条件

享受了政府补贴的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工业园区科技路新政务中心二楼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业务受理

审核

3个工作日

业务审核

办结

1个工作日

业务办结存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第三条:“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要纳入政府监管”。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3号)第二条第一款:“开发区(含各类经济功能园区)以及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定向配租为主,优先保障本开发区职工以及本用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及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认定标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面向社会配租”。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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