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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核定和补偿费用审核

实施编码:11430200006171003U3431016052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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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核定和补偿费用审核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28838299

    0731-28838299
  • 监督投诉方式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0731-28686058 株洲市民中心 0731-28680806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0731-28686058 株洲市民中心 0731-28680806

受理条件

预算审核条件:1、项目符合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公共利益的规定;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3、已完成启动征收项目调查备案及调查评估机构选定工作; 4、已发布征收调查公告,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公示了调查结果。 资金监管条件:出具预算审核意见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房产大厦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处;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7: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按标准收件

初审

1个工作日

按标准初审

审核

1个工作日

按审核标准核定

审批

1个工作日

根据审核意见签署决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68号)第四条第三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3.《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116号)第十六条: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补偿资金预算。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项目补偿资金预算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第二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第四十九条。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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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核意见书、资金缴款书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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