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市级监督以外的小型水库工程,总库容1×105m3(含)一下的山塘水库、堰坝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实际监督以外的小型水闸工程;3.装机流量10m3/s以下或装机功率1×103kw以下的小型泵站工程和灌溉机埠工程;4.防洪标准在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工程;5.引水流量10m3/s以下的小型引水枢纽工程;6.市级监督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局组建的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县水利局直属单位主管或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7.设计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根据要求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的水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