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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实施编码:11431022MB0X22381M4000117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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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宜章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需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3722773

    0735-372277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3729872

    0735-3729872

受理条件

1.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2.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3.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宜章大道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超级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受理, 出具意见书.

审核

6个小时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到现场勘验和实地测量;

办结

1个小时

据现场勘验和实地测量情况作出是否予以验收通过的决定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条件包括哪些?

1、申请人应先明确施工方案(含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并做好与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的方案对接等前期准备工作;       2、申请单位在填写市政设施建设类工程量清单中,涉及现场设施及其型号、规格等有疑问的,请务必事先联系市政部门,以免填报错误,影响信用记录;      3、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占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4、横穿快速路、主次干道施工的,原则应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 5、申请改建人行道的,应制定改建方案,改建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需要接通多种管线的,应一次性提出申请; 7、市政设施建设同步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可一并提出申请; 8、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需办理施工许可。在施工许可用地范围内不需再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手续,但涉及砍伐、迁移苗木或临时占用红线外绿地的需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