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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出二级(含)以下馆藏文物备案

实施编码:11431027MB0Q9996434431068005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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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出二级(含)以下馆藏文物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桂东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8629685

    0735--8629685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 8623213

    0735- 8623213

受理条件

1、出借文物已建立馆藏文物藏品档案; 2、出借文物为二级(含)及其以下文物; 3、提供出借文物清单; 4、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红军路9号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4楼405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10月0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3个小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审核

1个小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审批

1个小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办结

3个小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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