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提交验收申请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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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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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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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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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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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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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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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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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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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5012278
0745-5012276
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提交验收申请
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城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栋二楼A219号窗口和三楼A303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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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工程量是否真实,是否按设计图施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申请专家验收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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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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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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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XXXXXX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意见》的通知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