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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实施编码:12431381MB1C75910Y4000120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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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冷水江市畜牧水产和农机事务中心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8-5212373 5251015

    0738-5212373 5251015
  • 监督投诉方式

    (0738)12345;(0738)5251000。监督投诉地址:冷水江市平安大道1号新行政中心8楼;冷水江市桃园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厅二层(二厅)“办不成事”窗口。

    (0738)12345;(0738)5251000。监督投诉地址:冷水江市平安大道1号新行政中心8楼;冷水江市桃园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厅二层(二厅)“办不成事”窗口。

受理条件

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桃园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厅二层(二厅)202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审核

2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办结

2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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