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不动产权证书);2.房屋拆迁协议;3.拆迁通知。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汝城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5-8268704
0735-8222403
1.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不动产权证书);2.房屋拆迁协议;3.拆迁通知。
汝城县九龙大道与东泉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8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受理通知单。 |
调查取证、召集当事人到场调解 |
2个工作日 |
调查取证、召集当事人到场调解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制作调解文书,送达告知,资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116号)第四十二条: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依法送达。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三)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调解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四)未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下达补偿决定。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