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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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平江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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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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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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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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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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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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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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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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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6281492
0730-6286245或12345
1.土地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新区东兴北路创新创业园1号楼政务服务中心3楼F13自然资源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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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准确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准备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准确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准确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准备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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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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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