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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实施编码:11431224MB0W4207414001033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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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溆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文体旅游局:0745-3329918

    文体旅游局:0745-3329918
  • 监督投诉方式

    文体旅游局法规股:0745-3339391

    文体旅游局法规股:0745-3339391

受理条件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溆浦县卢峰镇城南行政大道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全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3个工作日

受理

办结

2个工作日

审核办结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关于同意全民健身设施 拆迁或改变用途的函 查看结果样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

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