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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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溆浦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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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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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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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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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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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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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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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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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旅游局:0745-3329918
文体旅游局法规股:0745-3339391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溆浦县卢峰镇城南行政大道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
全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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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受理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审核办结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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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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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全民健身设施 拆迁或改变用途的函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