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属于法院冻结、查封等情形 2.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3.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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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祁东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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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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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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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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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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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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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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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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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6325037
0734-7858291
1.不属于法院冻结、查封等情形 2.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3.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祁东县洪桥镇县正西路345号国土资源局一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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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查验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齐资料。受理后将业务资料输入电子流程并提交至矿产开发管理股 |
审核 |
1个小时 |
矿产开发管理股、地质勘查股、地环储量股、规划股、行政审批股根据各自职能对采矿权新立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矿产开发股牵头汇总相关股室意见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
审批 |
1个小时 |
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决定。 |
办结 |
1个小时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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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有关具体规定。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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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审批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